我国游乐业起步较晚,20世纪0年代以前,现代大型游乐设施在我国几乎是片空白。往前可追溯到1951年由北京机械厂设计制造,安装在北京中山公园的电动小乘椅,那可能是我国的第台游艺机。20世纪80年代初,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,国民经济迅速发展,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人们对游乐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。在这种形势下,国产游乐设施设计、生产应运而生。随着游乐业的发展,我国的游乐设施无论从设计到制造水平都不断提高。品种也越来越多,从旋转类到滑行类,从有动力到无动力,从固定式到移动式,从地面到空中,从室内到室外,从以前的单型向综合型都在转变。,国家标准中却没有对其进行规范。
游乐设备新规范
新的游乐设施安全标准是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《游乐设施安全规范》
取消了许多滞后条款,也新增了许多要求。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。
第,对滑行类,比如“过山车”增加了加速度允许值。这是因为当“过山车”从高处向低处下降时,速度很快,加速度很大,为使乘人不受到伤害,加速度应限制在定的范围内。
第二,增加了各种载荷,比如风载荷,因为当风力在六级以上时,本身的速度再加上冲击力,乘人有被甩出的可能,是非常危险的,必须停止游乐设施的运转。
第三,对安全系数进行了调整,有所降低。本来种普通材料就能达到安全要求,就没有必要用特殊材料。而以前安全系数定得过高,造成了材料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。
第四,增加了安全评估和安全分析新要求。
第五,增加了水上游乐设施安全标准
游乐设备安全标准
1. 安全保险措施
游乐设施在空中运行的乘人部分,整体结构应牢固可靠,其重要零部件宜采取保险措施。
吊挂乘人部分用的钢丝绳或链条数量不得少于两根。与坐席部分的连接,必须考虑根断开时能够保持平衡。
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,必须设乘人在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。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,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。
当游乐设施在运行中,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,危及乘人安全时,必须设有自动或手动的紧急停车装置。
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后,应有疏导乘人的措施。
2. 乘人安全束缚装置
当游乐设施运行时,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、碰撞或者会被甩出、滑出时,必须设有乘人束缚装置。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,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。可采用安全带、安全压杠、挡杆等。
束缚装置:应可靠、舒适,与乘人直接接触的部件有适当的柔软性。束缚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乘人某个部位被夹伤或压伤,应容易调节,操作方便。
安全带:可单独用于轻微摇摆或升降速度较慢的、没有翻转没有被甩出危险的设施上,使用安全带般应配备辅助把手。对运动激烈的设施,安全带可作为辅助束缚装置。
安全压杠:游乐设施运行时,可能导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险时,必须设置相应型式的安全压杠;安全压杠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,保证游客不被甩出或掉下,并在设备停止运行前始终处于锁定状态。
3.对安全栅栏、站台的安全要求
安全栅栏应分别设进、出口,在进口处宜设引导栅栏。站台应有防滑措施。
安全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人行进方向致(特殊情况除外)。为防止关门时对人员的手造成伤害,门边框与立柱之间的间隙应适当,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。
边运行边上下乘人的游乐设施,乘人部分的进出口不应高于站台300 mm。其他游乐设施乘人部分进出口距站台的高度,应便于上下。
4. 其他安全要求
游乐设施应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。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(红色)、警告标志(黄色)、指令标志(蓝色)、提示标志(绿色)等四种类型。